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410005900號

會議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院函詢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是否僅限於提供P2P軟體功能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院函詢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是否僅限於提供P2P軟體功能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114年4月17日智院駿松111刑智上訴18字第1140001077號函。

二、按民國96年著作權法修法增訂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本款所謂「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依立法說明並未限制該款規定僅在規範以點對點(P2P)技術進行非法傳輸之侵權行為態樣(隨函檢附本局107年10月1日智著字第10700064350號函供參),此亦有司法實務判決採取相同見解(貴院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1號刑事判決參照)。因此,本款規定所適用之範圍,並不僅限於點對點(P2P)技術。

三、由於電腦資訊科技日新月異,實際個案行為人所提供之軟體功能是否符合本條款規定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智著字第1141000590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