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410005900號
要旨
主旨:有關貴院函詢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是否僅限於提供P2P軟體功能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院函詢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是否僅限於提供P2P軟體功能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114年4月17日智院駿松111刑智上訴18字第1140001077號函。
二、按民國96年著作權法修法增訂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本款所謂「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依立法說明並未限制該款規定僅在規範以點對點(P2P)技術進行非法傳輸之侵權行為態樣(隨函檢附本局107年10月1日智著字第10700064350號函供參),此亦有司法實務判決採取相同見解(貴院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1號刑事判決參照)。因此,本款規定所適用之範圍,並不僅限於點對點(P2P)技術。
三、由於電腦資訊科技日新月異,實際個案行為人所提供之軟體功能是否符合本條款規定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