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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424

會議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所詢碑文是否為著作權之標的,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所詢碑文是否為著作權之標的,答復如下:

所詢「抗日戰爭勝利暨臺灣光復紀念碑」之碑文,經查係於民國100年完成,如當時係由政府聘請學者專家組成之委員會所籌撰,似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公文」,故該碑文符合「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如您欲利用上述碑文,仍請逕洽管理單位台北市中山堂洽詢相關授權事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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