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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423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有關您所詢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問題,答復如下:

一、依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以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其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因混同、著作財產權或擔保債權之消滅而質權消滅者,不在此限。」著作權人於符合該條文規定時,可檢具質權設定契約向本局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以產生登記對抗效力,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又每件申請案均須繳納登記規費(質權設定為每件新臺幣3,000元,質權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為每件新臺幣2,000元),先予說明。

二、有關您來信詢問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一事,建議您可參考本局網站「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專區」之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申請須知及申請書,內有詳細的申請辦法及說明,提供申請人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0423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3 日發布,要旨:有關您所詢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問題,答復如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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