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423
要旨
有關您所詢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問題,答復如下:
一、依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以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其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因混同、著作財產權或擔保債權之消滅而質權消滅者,不在此限。」著作權人於符合該條文規定時,可檢具質權設定契約向本局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以產生登記對抗效力,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又每件申請案均須繳納登記規費(質權設定為每件新臺幣3,000元,質權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為每件新臺幣2,000元),先予說明。
二、有關您來信詢問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一事,建議您可參考本局網站「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專區」之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申請須知及申請書,內有詳細的申請辦法及說明,提供申請人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