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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422

會議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一、來函所詢istock網站上之風景照或圖片,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如於您設計之網頁中使用,會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及「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istock網站上之風景照或圖片,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如於您設計之網頁中使用,會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及「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又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故所詢欲利用istock網站所提供之風景照或圖片作為商業使用一節,建議您先確認於該等網站上購買之風景照或圖片的授權範圍,如利用之情形屬於各該風景照或圖片所標示的授權範圍,則不會有侵權問題;反之,如逾越授權範圍,且無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則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如對授權範圍仍有疑義,建議逕洽該網站詢問釐清。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istock網站上之風景照或圖片是否為著作?是否逾越授權範圍?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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