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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418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著作物,即所謂「第一次銷售原則」,故如果是您在國內合法購得之二手書,再轉賣他人,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請參考電子郵件1…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著作物,即所謂「第一次銷售原則」,故如果是您在國內合法購得之二手書,再轉賣他人,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請參考電子郵件1121122)。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0418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8 日發布,要旨:一、按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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