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418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著作物,即所謂「第一次銷售原則」,故如果是您在國內合法購得之二手書,再轉賣他人,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請參考電子郵件1…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著作物,即所謂「第一次銷售原則」,故如果是您在國內合法購得之二手書,再轉賣他人,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請參考電子郵件1121122)。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