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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411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其範圍包括本國及外國部分,是所詢「南非準備銀行法」制定及歷次修正條文如係為外國法令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得自由利用,因此貴行自行編製上述「…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其範圍包括本國及外國部分,是所詢「南非準備銀行法」制定及歷次修正條文如係為外國法令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得自由利用,因此貴行自行編製上述「南非準備銀行法」之制定及歷次修正內容,並據以翻譯成中文等利用行為(即所詢問題二),並不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請參考智著字第09800044630號)。

二、至所詢問題一,將他人整理之「南非準備銀行法」制定及歷次修正內容之民間版,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一節,就該民間版所收錄之內容如係法令自不受本法之保護,已如上述。又如該民間版本就所收錄之內容在資料之選擇及編排不具創作性,則該民間版本亦不屬於本法所保護之「編輯著作」(請參考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此時貴行逕以該民間版本翻譯成中文出版,自不生著作權問題。惟該民間版本若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外,自應徵得該民間版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利用。

三、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資料之選擇及編排上是否具有創作性而受著作權保護?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0411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發布,要旨: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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