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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460005900號

會議日期 114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之著作權疑義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之著作權疑義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14年3月25日致本局局長信函。

二、所詢問題一,以AI製作的書籍與攝影可否為著作: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換言之,著作係以自然人或法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的情形下,必須由自然人所為的創作,方可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二)有關人工智慧(AI)的創作,大致上可分為兩種:

1、「以人工智慧為工具的創作」,也就是人類有實際的創意投入,只是把人工智慧(例如:繪圖軟體)當作輔助工具來使用,在這種情形依輔助工具投入創作者的創意而完成的創作成果仍可以受著作權保護,原則上著作權由該投入創意的自然人享有(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

2、「人工智慧獨立創作」,也就是人類並無實際的創意投入,完全是由AI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創作,此時由於AI並非自然人,沒有人類精神的投入,其創作完成成果自然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

三、所詢問題二,以空拍機拍攝之照片可否為攝影著作: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及學術範圍之創作,且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故所詢以空拍機攝影的照片如在拍攝時針對選景、光線決取、焦距調整、速度之掌控或快門使用等技巧上,具有其個人獨立的創意者,則所拍攝之照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

(二)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別照片是否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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