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401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2款規定,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WTO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均可受保護。因此只要某國亦為WTO之會員體,則該國國民之著作在我國亦受保護,合先說明。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2款規定,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WTO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均可受保護。因此只要某國亦為WTO之會員體,則該國國民之著作在我國亦受保護,合先說明。
二、所詢維基百科網站刊載找尋羅伯特·斯文豪的相關照片是否能於台灣的電視新聞上播出,因著作權保護為「屬地主義」,當著作利用行為發生地在臺灣時,應適用我國著作權法;如該照片已公開發表逾50年或自創作完成逾50年而保護期間屆滿(請參考本法第34條規定),屬公共財,於不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前提下,任何人得在我國自由利用該等著作。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照片是否已屆著作權保護期間,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本局尚無認定之權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