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401

會議日期 114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2款規定,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WTO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均可受保護。因此只要某國亦為WTO之會員體,則該國國民之著作在我國亦受保護,合先說明。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2款規定,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WTO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均可受保護。因此只要某國亦為WTO之會員體,則該國國民之著作在我國亦受保護,合先說明。

二、所詢維基百科網站刊載找尋羅伯特·斯文豪的相關照片是否能於台灣的電視新聞上播出,因著作權保護為「屬地主義」,當著作利用行為發生地在臺灣時,應適用我國著作權法;如該照片已公開發表逾50年或自創作完成逾50年而保護期間屆滿(請參考本法第34條規定),屬公共財,於不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前提下,任何人得在我國自由利用該等著作。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照片是否已屆著作權保護期間,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本局尚無認定之權責。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14040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