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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401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2款規定,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WTO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均可受保護。因此只要某國亦為WTO之會員體,則該國國民之著作在我國亦受保護,合先說明。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2款規定,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WTO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均可受保護。因此只要某國亦為WTO之會員體,則該國國民之著作在我國亦受保護,合先說明。

二、所詢維基百科網站刊載找尋羅伯特·斯文豪的相關照片是否能於台灣的電視新聞上播出,因著作權保護為「屬地主義」,當著作利用行為發生地在臺灣時,應適用我國著作權法;如該照片已公開發表逾50年或自創作完成逾50年而保護期間屆滿(請參考本法第34條規定),屬公共財,於不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前提下,任何人得在我國自由利用該等著作。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照片是否已屆著作權保護期間,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本局尚無認定之權責。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0401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發布,要旨: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2款規定,我國與WTO現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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