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400010610號
要旨
說明:
令函要旨
說明:
一、復貴院114年03月24日智院駿松113刑智上易49字第1140000820號函。
二、按民國(下同)92年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為促進資訊傳播與電子商務之蓬勃發展,提升著作人在數位化網路環境中之保護,爰參照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CT)第8條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WPPT)第10條規定,增訂以網際網路傳輸形態為特色之公開傳輸行為,並賦予著作人公開傳輸之權利(本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第26條之1規定)。由於本法保護之各類著作,均可透過數位科技在網路上流通,故包括本法第5條第1項例示之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等十類著作及第7條之1表演,均享有公開傳輸權,是所詢本所定「公開傳輸」之範疇,自亦包含「語文著作」。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92年7月9日修正本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第26條之1規定之立法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