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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327b

會議日期 114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您反映發現有人未經外國作者同意利用其書籍內容一事,本局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反映發現有人未經外國作者同意利用其書籍內容一事,本局答復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書籍內容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則為受本法保護的「語文著作」,他人欲利用之,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之侵害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合先說明。

二、至於您如發現他人的行為涉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您可檢具侵權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報案,詳情請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諮詢電話0800-016597)。惟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仍需由該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利用行為有無構成侵權,仍須個案判斷,如發生爭議,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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