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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325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有關您詢問利用Google icon得否不經授權即可免費商用一事,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利用Google icon得否不經授權即可免費商用一事,說明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Google icon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本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他人有利用,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須負擔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先予敘明。

二、又依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所詢利用Google icon得否不經授權即可逕予修圖並免費商用等情,須先確認Google網站上之圖示、素材的授權利用範圍為何,如利用之情形在授權範圍內,則不會有侵權問題;反之,如逾越授權範圍,且不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要件,縱使註明出處,仍有可能構成侵權。您如於Google網站上未能找到相關圖示、素材的授權利用範圍等資訊,建議您逕洽Google公司詢問,以避免爭議。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0325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25 日發布,要旨:有關您詢問利用Google icon得否不經授權即可免費商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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