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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324

會議日期 114 年 03 月 24 日

要旨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30條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方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至著作人之…

令函要旨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30條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方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至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又依本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概念、原理、發現、操作方法、製程、系統等;所詢現今通用之化學元素週期表,如屬於科學事實與概念,則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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