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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321b

會議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您所創作的音樂如具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一定創作高度),即屬受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或「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版本),於創作完成時享有…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您所創作的音樂如具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一定創作高度),即屬受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或「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版本),於創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二、來信所述他人未經您授權,擅自使用您的著作參加比賽之行為,可能涉及重製、改作、公開演出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至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即您)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疑慮;又未標示作者姓名(或冒名)參賽,另可能涉及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之侵害;不論係侵害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格權,皆有民、刑事責任(以上參考本法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合先說明。

二、如您發現有比賽單位(團體)涉有侵害您的著作權情事,建議您可檢具侵權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報案,詳情可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了解(諮詢電話0800-016597)。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創作是否屬本法所保護之著作、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格權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相關法律,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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