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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314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一、 著作權之保護僅保護表達,而不及於該著作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發現(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亦即,著作權法所保障者為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不及於觀念、構想本身。因此,所詢韓國綜藝節目造訪之「…

令函要旨

一、 著作權之保護僅保護表達,而不及於該著作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發現(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亦即,著作權法所保障者為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不及於觀念、構想本身。因此,所詢韓國綜藝節目造訪之「美食路線(店家造訪順序)」,屬於著作權法所不保護之觀念、構想,若您係以相同的概念而另行錄製美食介紹影片,而未利用該綜藝節目(視聽著作)之內容,則僅係觀念之抄襲,並不生著作權侵權之問題。

二、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所詢個案是否僅為「觀念之抄襲」?抑或已涉及著作權侵害之認定,應於當事人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加以判斷之,併予敘明。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0314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4 日發布,要旨:一、 著作權之保護僅保護表達,而不及於該著作所表達之思想、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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