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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400008500號

會議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社區管理委員會詢問社區租用正版DVD播放電影供住戶觀賞涉及著作權問題,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社區管理委員會詢問社區租用正版DVD播放電影供住戶觀賞涉及著作權問題,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00月00日0000字第0000000000號函轉貴社區管理委員會114年00月00日000字第000000000000號函辦理。

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由於社區電影院係供社區內住戶共同使用之公共空間,對社區管委會而言,住戶為特定之多數人,而屬本法所稱之公眾,故所詢租用正版DVD於社區電影院播放電影,仍涉及電影(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先予敘明。

三、復依本法第55條規定,須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且屬「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始得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由於所詢於假日期間播放電影之情形,恐已屬經常性活動,尚無法主張本法第55條之合理使用,而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建議貴社區管理委員會可購買或租用「公播版」影片(即著作財產權人已授權公開上映之影片),相關資訊請參考本局網站「公播版影片著作權」與「社區播放影片、使用伴唱機等行為所涉著作權問題說明」之說明。

四、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具體個案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可否主張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係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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