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311b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作高度)兩要件,即屬本法保護之著作。又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作高度)兩要件,即屬本法保護之著作。又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屬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30904、1111221、1110122),故來信所述由學生自行創作的會考試題,因其非屬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試題,該等試題內容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由實際創作之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二、所詢他人於網路平台未經授權提供受本法保護之試題,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另如他人係透過超連結方式(轉載),讓使用者於點選後直接連結至貴團隊網站頁面,則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尚不違反本法;惟若明知該連結網站頁面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
三、如果您是上述試題的著作財產權人,發現該不知名網站涉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您可先依本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規定,通知Google配合取下以迅速排除侵權行為(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00201、1101221),您亦可檢具侵權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報案(詳情請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電話0800-016597),對侵權行為人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其法律責任(本法第91條、第91條之1、第92條參照)。惟須提醒,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仍需由該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併予說明。
四、因著作權屬於私權,貴團隊考題是否屬於著作?他人是否有侵權行為?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