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410002900號
要旨
主旨:有關貴所函詢民國55年至57年間各類著作財產權讓與價格及使用報酬標準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所函詢民國55年至57年間各類著作財產權讓與價格及使用報酬標準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114年2月21日○○字第000000號函。
二、查民國(以下同)55年至57年間,我國著作權主管機關(前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並未訂定各類著作財產權讓與價格及使用報酬標準,故無相關資料可資提供。
三、至81年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36條第3項規定之各類著作財產權讓與價格及使用報酬標準,經查,因該項規定牽涉廣泛,前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並未訂定使用報酬標準,且該規定嗣於87年修正著作權法時予以刪除;其刪除理由略以,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價格及使用報酬本應由市場機能決定,政府機關無由介入,且各類著作財產權之交易態樣繁複,主管機關亦難以決定最低標準,爰予刪除,以符著作權為私權之本質,併此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