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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307

會議日期 114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一、著作權與著作附著物之所有權為兩種不同權利,購買書籍僅取得該書籍(語文著作)合法重製物之所有權,並未取得語文著作之著作權,故複印自行購買書籍之行為,不論複印整本或部分,因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重製」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與著作附著物之所有權為兩種不同權利,購買書籍僅取得該書籍(語文著作)合法重製物之所有權,並未取得語文著作之著作權,故複印自行購買書籍之行為,不論複印整本或部分,因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重製」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二、依本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所謂「合理範圍」須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例如利用他人著作之比例很低、不會造成市場替代效果…等),始得主張合理使用。所詢複印他人整本書籍之行為,係為了將所購買之書籍加以轉售獲利,將造成市場替代效果,該等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已超出「合理範圍」,恐難依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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