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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225

會議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要旨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而不須辦理著作權登記或註冊(本局113年10月24日電子郵件1131024b參照)。

令函要旨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而不須辦理著作權登記或註冊(本局113年10月24日電子郵件1131024b參照)。

二、來信所詢利用他人素材進行二創是否享有著作權等,按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所謂「改作」係指利用已存在之著作予以改作並加入原創性所產生的另一個新的「衍生著作」,與原著作係各自獨立,另外享有著作權。至於改作者未自原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改作」之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仍涉及侵害改作權及其他權利的問題,惟不影響其所創作「衍生著作」之保護(本局113年11月20日電子郵件1131120b參照)。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來信所述個案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衍生著作?是否侵權?皆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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