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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225b

會議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要旨

一、在公開場合播放YouTube平台之動畫影片供公眾觀賞之行為,參酌實務上司法判決見解,有可能構成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視聽著作「公開上映」行為(臺灣臺南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25號判決參照),由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令函要旨

一、在公開場合播放YouTube平台之動畫影片供公眾觀賞之行為,參酌實務上司法判決見解,有可能構成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視聽著作「公開上映」行為(臺灣臺南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25號判決參照),由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參照本法第25條規定),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可利用,先予敘明。

二、來信所詢,欲於婚禮上播放YouTube動畫影片所涉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 若播放影片之行為人為婚禮主人,由於大多數情形中,賓客為其「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並不構成本法意義下之「公眾」(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參照),則播放影片尚不構成前揭「公開上映」行為(惟如個案之賓客已超出「家庭及其正常社交範圍」,則構成公開上映),縱使係利用商借會場提供之設備播放影片亦同,而毋庸取得授權。

(二) 若係由飯店、餐廳、會場或婚禮企劃等業者本於其營業行為提供、播放動畫影片,則播放影片之行為人為該等業者,因婚禮主人與賓客並非其「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針對前述播放影片之利用行為,仍可能構成「公開上映」,應由該等業者取得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避免相關法律爭議,亦可參考本局105年12月6日「電子郵件1051104b」之說明。

三、因著作權為私權,就婚禮賓客是否屬於「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是否構成著作利用行為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此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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