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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218b

會議日期 114 年 02 月 18 日

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一定的創作高度)等要件,始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來信所述遊戲伺服器之遊戲軟體如符合上述要件…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一定的創作高度)等要件,始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來信所述遊戲伺服器之遊戲軟體如符合上述要件,即屬受本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

二、 至架設「私人遊戲伺服器」(下稱私服)如係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遊戲軟體,而提供他人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自己的網站進行遊戲,該行為即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等問題,又雖非私服實際架設者,卻以贊助金錢方式供私服維持運作,則可能因此而成為他人(即私服之實際架設者)侵害著作權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三、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之遊戲軟體是否屬於著作而受本法保護?行為是否為侵害著作權行為?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您亦可檢具侵權事證,逕向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報案,詳情請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諮詢電話0800-016597)。但須向您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該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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