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207
要旨
所詢可否透過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取得OTT影音平台VOD隨選影音服務之錄音著作利用授權一事,依該協會網站「授權範圍」之說明,其會員(多為唱片公司)保留自行授權事項,包含「四、公開傳輸之授權(電台/電視台之網路同步播送及中…
令函要旨
所詢可否透過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取得OTT影音平台VOD隨選影音服務之錄音著作利用授權一事,依該協會網站「授權範圍」之說明,其會員(多為唱片公司)保留自行授權事項,包含「四、公開傳輸之授權(電台/電視台之網路同步播送及中國廣播公司網路電台除外)」,故所詢網路影音平台利用錄音著作公開傳輸之行為,因屬前述ARCO會員保留自行授權事項,需向各該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如唱片公司)取得授權,如需進一步資訊或其會員聯繫方式可逕洽ARCO詢問(電話:02-2718-9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