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207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要旨

所詢可否透過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取得OTT影音平台VOD隨選影音服務之錄音著作利用授權一事,依該協會網站「授權範圍」之說明,其會員(多為唱片公司)保留自行授權事項,包含「四、公開傳輸之授權(電台/電視台之網路同步播送及中…

令函要旨

所詢可否透過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取得OTT影音平台VOD隨選影音服務之錄音著作利用授權一事,依該協會網站「授權範圍」之說明,其會員(多為唱片公司)保留自行授權事項,包含「四、公開傳輸之授權(電台/電視台之網路同步播送及中國廣播公司網路電台除外)」,故所詢網路影音平台利用錄音著作公開傳輸之行為,因屬前述ARCO會員保留自行授權事項,需向各該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如唱片公司)取得授權,如需進一步資訊或其會員聯繫方式可逕洽ARCO詢問(電話:02-2718-9517)。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0207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發布,要旨:所詢可否透過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取得OT…,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