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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460001650號

會議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之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之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14年1月22日致本局局長信函。

二、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始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著作。就照片而言,攝影者在拍攝時如針對選景、光線決取、焦距調整、速度之掌控或快門使用等技巧上,具有其個人獨立的創意者,其拍攝之照片始屬攝影著作而受本法之保護,先予說明。

三、所詢民眾拍攝圓山忠烈祠衛兵交接、總統府對外開放或民眾參觀營區之照片,如符合前述要件,則為受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惟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別照片是否為受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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