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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124b

會議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一、英語教材音檔講述之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意高度),即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由前述內容錄製而成之音檔則屬「錄音著作」。所詢補習班要求您將個人購買之教材音檔上傳至雲端儲存空間,並…

令函要旨

一、英語教材音檔講述之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意高度),即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由前述內容錄製而成之音檔則屬「錄音著作」。所詢補習班要求您將個人購買之教材音檔上傳至雲端儲存空間,並提供學生播放之行為,涉及前述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由於您個人購買教材音檔後,僅取得相關檔案之所有權,而未取得語文著作、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若您未取得該等教材音檔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即上傳音檔,可能因涉及侵害著作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補習班亦須因此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建議由補習班取得相關授權後為之,以免觸法。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是否為本法保護之著作、利用行為有無涉及著作權之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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