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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116

會議日期 114 年 01 月 16 日

要旨

有關您詢問磁性積木設計是否違反著作權一事,本局回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磁性積木設計是否違反著作權一事,本局回復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詢電玩Minecraft遊戲之角色造型、外觀設計及遊戲場景、畫面等,倘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最起碼創作高度)」,即屬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利用他人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否則可能構成侵權,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二、所詢將Minecraft遊戲畫面等以磁性積木方式重現並販售之,已涉及美術著作之「重製」、「散布」等利用行為,又網路販售時,若有拍攝著作上傳網路亦會涉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仍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被專屬授權人之授權為宜,以免發生相關爭議。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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