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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115

會議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要旨

所詢貴公司於活動中播放音樂MV之行為,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貴公司可向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電…

令函要旨

所詢貴公司於活動中播放音樂MV之行為,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貴公司可向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電話:02-2718-9517)洽詢授權事宜;又由於視聽著作公開上映時,視聽著作中所含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尚不得另行主張公開演出權,故無須另行就其中之音樂、錄音取得授權,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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