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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102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3條與第34條之規定,不論著作人為自然人或法人,照片(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皆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如著作於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則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故來信所詢貴電視台欲利用日治…

令函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3條與第34條之規定,不論著作人為自然人或法人,照片(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皆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如著作於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則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故來信所詢貴電視台欲利用日治時期之照片進行新聞專題報導。如該照片已公開發表逾50年或自創作完成逾50年且未公開發表而保護期間屆滿,屬公共財,於不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前提下,任何人得在我國自由利用該等著作。

二、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照片是否已屆著作權保護期間,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0102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發布,要旨: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3條與第34條之規定,不論著作人為自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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