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226b
要旨
有關所詢於飯店各房間設置MOD機上盒是否需取得授權疑慮一事,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於飯店各房間設置MOD機上盒是否需取得授權疑慮一事,說明如下:
一、所詢於各房間提供MOD供消費者觀看一節,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31223三、(二)之說明,如每房間每台電視均搭配個別機上盒,並播放「同步轉播」有線、無線電視台等之線性電視節目,則屬單純開機,不涉及著作之利用。惟若播放「隨選互動式(on demand)」之影片,實務上司法判決見解曾有認構成公開上映行為,故建議原則上仍應向前述電影等視聽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以避免侵權之疑慮;至於視聽著作公開上映時,其所含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尚不得另行主張「公開演出」權,併予說明。
二、倘貴公司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間就著作利用有相關爭議,可依著作權法第82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相關資訊請參考本局網站「申請爭議案件調解」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