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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225

會議日期 113 年 12 月 25 日

要旨

一、所詢您所居住的社區大廈每日常態性的在社區公共空間播放台語經典歌曲之行為,因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才屬合法利用,至於…

令函要旨

一、所詢您所居住的社區大廈每日常態性的在社區公共空間播放台語經典歌曲之行為,因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才屬合法利用,至於貴社區是否已取得相關授權,建議逕洽社區管理單位了解,詳細說明及授權管道可參考本局「社區播放影片、使用伴唱機等行為所涉著作權問題說明」。

二、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來信指稱之個案是否構成侵權?事涉個案認定問題,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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