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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218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一、 所詢為在網路販賣商品拍攝海報(美術或攝影著作)上傳網路是否侵權一節,因該等行為係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如您已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得於授權範圍內利用,不會有侵權之疑慮。

令函要旨

一、 所詢為在網路販賣商品拍攝海報(美術或攝影著作)上傳網路是否侵權一節,因該等行為係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如您已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得於授權範圍內利用,不會有侵權之疑慮。

二、 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判斷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1218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發布,要旨:一、 所詢為在網路販賣商品拍攝海報(美術或攝影著作)上傳網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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