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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310021570號

會議日期 113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函詢本局登記在案且權利仍存續中之製版權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函詢本局登記在案且權利仍存續中之製版權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3年12月5日(113)○○字第○○○○○○○○○號函(本局收文日期:113年12月10日)。

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及第43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故來函所述畫作如符合前述規定而成為公共財,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至於翻拍已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畫作,如所翻拍之照片無任何攝影技巧的成分在內,僅係單純重現畫作,則屬畫作之「重製物」,他人利用前述重製物,並不涉及著作權侵權問題,先予說明。

三、復依本法第79條第1項、第2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故他人欲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該版面,應向製版權人取得「重製」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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