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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213

會議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符合「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一定的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所詢之藥膏、藥等藥品本身,因不符合上述要件,而非屬受著作權保護之標…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符合「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一定的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所詢之藥膏、藥等藥品本身,因不符合上述要件,而非屬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惟如該等藥品包裝上另有圖案且符合前述2要件,則屬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將其拍攝成照片可能涉及「重製」之著作利用行為,將該照片上傳至私人社群聊天室分享,如傳送之對象屬於本法所稱之公眾(請參考本局113年1月9日電子郵件1130109),則另構成「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上述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否則可能會侵害他人著作權而須負侵權責任。至拍攝藥品包裝上之圖案,可能另涉商標權問題,建議您逕洽本局商標權組瞭解(Email:[email protected])。

二、 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藥品包裝上的圖案是否為著作?傳送對象是否為公眾?您的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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