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209
要旨
一、 來信所述上游廠商提供給您之服裝展示照片,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您就該等照片作為素材另行設計之廣告圖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達到就…
令函要旨
一、 來信所述上游廠商提供給您之服裝展示照片,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您就該等照片作為素材另行設計之廣告圖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達到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改作」程度,且無本法第9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情形者(如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等),則就改作之創作可成為「衍生著作」(屬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該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本法第6條第1項參照),先予說明。
二、 若他人係直接利用您上述所設計之廣告圖文(衍生著作)上傳網購平台,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分別取得原著作(商品照片)及衍生著作(廣告圖文)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否則可能會構成著作權侵害,須負擔民、刑事之法律責任。
三、 至您來信所詢欲主張您的著作財產權受侵害一事,您可先依本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規定,通知該網路平台之管理端配合取下以迅速排除侵權行為,或直接向侵權人透過民事途徑請求排除、防止侵害,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本法第84條及第88條參照);您亦可檢具侵權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報案(詳情請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電話0800-016597),對侵權行為人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其法律責任(本法第91條、第91條之1、第92條參照)。
四、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您設計的廣告圖文是否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他人的利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