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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202b

會議日期 113 年 12 月 02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詢棉被、枕頭等寢具及杯墊,因僅係具有實用性之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大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即非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將該等物品拍照攝影,不涉及著作之…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詢棉被、枕頭等寢具及杯墊,因僅係具有實用性之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大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即非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將該等物品拍照攝影,不涉及著作之利用,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惟棉被、枕頭及杯墊上如有印製圖案且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該圖案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或攝影著作。將該等著作予以拍攝,涉及「重製」之利用行為。至於後續如係透過網路傳送予公眾(即不屬於「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則另涉及「公開傳輸」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例如,個人合理使用,請參考本法第51條),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二、另來信所述單純拍攝寢具及杯墊給別人看之行為,若寢具及杯墊未標示任何商標或足以指示商品來源的標識,或縱有標示,但不屬於「商標使用」行為(詳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10623b之說明二),則不會有侵害商標權之疑慮。

三、由於著作權及商標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是否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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