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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126

會議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要旨

一、首先說明,貴公司所發布之文章內容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如他人未經同意,於網路張貼貴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文章,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

令函要旨

一、首先說明,貴公司所發布之文章內容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如他人未經同意,於網路張貼貴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文章,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任何人欲利用貴公司之著作,應取得貴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有民、刑事責任。

二、所詢貴公司發現有其他公司網站未經同意轉貼貴公司發布之文章請本局協助撤銷文章及求償一節,因著作權法係屬私權,故貴公司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依本法第6章規定採取民事訴訟途徑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要求對方撤銷文章及賠償,另可循刑事訴訟程序對侵權公司提起告訴,追訴其法律責任,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也可親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檢舉(詳情請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諮詢電話0800-016597)。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文章是否屬於著作?他人是否有抄襲行為?如有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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