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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126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要旨

有關您詢問線上演講內容遭他人竊錄,得如何尋求救濟(適用法條)一事,本局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線上演講內容遭他人竊錄,得如何尋求救濟(適用法條)一事,本局答復如下:

一、演講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以錄音設備錄製他人演講內容,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如再將錄音內容上傳至網路,或以實體方式散布,則會涉及「公開傳輸」或「散布」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例如第62條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任何人得利用之),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會涉及著作權之侵害而有民、刑事責任,先予說明。

二、如他人未經同意「重製」、「公開傳輸」或「散布」您的演講內容,您可透過民事途徑請求排除、防止侵害或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銷燬侵權物(本法第84條、第88條及第88條之1參照),亦可檢具侵權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報案(詳情請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諮詢電話0800-016597),對侵權行為人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其法律責任(本法第91條、第91條之一、第92條參照)。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之利用行為是否成立合理使用?是否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判斷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1126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發布,要旨:有關您詢問線上演講內容遭他人竊錄,得如何尋求救濟(適用法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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