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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125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11 月 25 日

要旨

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老師使用動畫人物角色製作學生集點卡是否觸犯涉及侵權一事,動畫之人物角色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係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將動畫人物、角色印製於集點卡會涉及前述著作之「重製」、「散布」行為,如不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縱不涉及營利目的,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否則可能會造成侵權而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二、 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1125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發布,要旨: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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