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121
要旨
一、 如您為辦理學校班展之需欲利用(如重製、改作…)他人的語文、美術或攝影等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22條至第29條等規定參照),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
令函要旨
一、 如您為辦理學校班展之需欲利用(如重製、改作…)他人的語文、美術或攝影等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22條至第29條等規定參照),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先予說明。
二、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取得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授權是否須支付費用,以及支付價格為多少等,係由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或市場機制自行磋商(著作權法第37條參照)達成協議,是以您所詢有關授權價格一節,請依上述說明逕行與著作財產權人洽商,本局歉難提供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