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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121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要旨

一、 如您為辦理學校班展之需欲利用(如重製、改作…)他人的語文、美術或攝影等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22條至第29條等規定參照),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

令函要旨

一、 如您為辦理學校班展之需欲利用(如重製、改作…)他人的語文、美術或攝影等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22條至第29條等規定參照),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先予說明。

二、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取得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授權是否須支付費用,以及支付價格為多少等,係由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或市場機制自行磋商(著作權法第37條參照)達成協議,是以您所詢有關授權價格一節,請依上述說明逕行與著作財產權人洽商,本局歉難提供意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1121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發布,要旨:一、 如您為辦理學校班展之需欲利用(如重製、改作…)他人的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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