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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120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一、 中國大陸與我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此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又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因此您的著作欲…

令函要旨

一、 中國大陸與我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此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又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因此您的著作欲在我國受保護,應適用我國的著作權法,先予說明。

二、 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故所詢中國大陸人民之書籍(語文著作)如符合「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最起碼之創作高度)二項要件,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無須向本局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1120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發布,要旨:一、 中國大陸與我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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