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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119

會議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者為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作品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者,始為本法保護之著作。又本於思想、表達二分原則,而依本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者為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作品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者,始為本法保護之著作。又本於思想、表達二分原則,而依本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概念、原理、發現、操作方法、製程、系統等,故操作方法和實用功能等本身在本法上並無獨佔排他性,不是本法保護之對象。

二、來信所詢特定之中醫推拿手法不受本法所保護,然如將推拿手法以說明文字具體表達,如該說明文字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則屬於受著作權保護的「語文著作」(文字),他人除有符合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所述個案情形是否受著作權保護?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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