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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111

會議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來函所詢申請音樂著作授權時,發現有數首歌曲有兩家以上之音樂集管團體主張有管理權一事,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來函所詢申請音樂著作授權時,發現有數首歌曲有兩家以上之音樂集管團體主張有管理權一事,說明如下:

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5條規定:「集管團體對其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所授權利用之權利,應擔保確有管理之權利。但利用人於契約成立時,明知集管團體無管理之權利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集管團體不負擔保之責」,故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管理歌曲若有疑義,可依本條例規定向集管團體查明其權利範圍,集管團體並應就所管理之著作擔保確有管理之權利,利用人取得集管團體之合法授權(例如向主張有管理權利之其中一家集管團體取得所利用歌曲的完整授權)後,自無須就該首歌曲再向其他集管團體取得授權,若有第三人向利用人主張權利時,利用人並得依本擔保規定要求集管團體進行處理或向集管團體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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