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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022b

會議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一、按國語/數學習作、課本、國語生字語詞簿甲本等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則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他人欲利用該等著作(請參考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6…

令函要旨

一、按國語/數學習作、課本、國語生字語詞簿甲本等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則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他人欲利用該等著作(請參考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有關您詢問請安親班協助影印前述習作、課本部分內容,以協助學童完成學校指定之作業範圍,是否符合本法合理使用規定一事,按影印(部分或全部)均屬於本法所稱之「重製」行為,又習作及課本其用途本即均係專供學生學習使用,因此前述利用行為似對著作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造成影響,而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較無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如個案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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