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022c
要旨
所詢將社群網站上的公眾人物的貼圖下載並分享給好友,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美術或攝影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30806…
令函要旨
所詢將社群網站上的公眾人物的貼圖下載並分享給好友,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美術或攝影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30806)。又因為網路無遠弗屆,前述行為得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建議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