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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022c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所詢將社群網站上的公眾人物的貼圖下載並分享給好友,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美術或攝影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30806…

令函要旨

所詢將社群網站上的公眾人物的貼圖下載並分享給好友,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美術或攝影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30806)。又因為網路無遠弗屆,前述行為得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建議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1022c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發布,要旨:所詢將社群網站上的公眾人物的貼圖下載並分享給好友,可能涉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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