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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310012570號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所詢著作權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所詢著作權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13年7月22日(本局收文日)致本局信件。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書籍(語文著作)、圖畫(美術著作)、照片(攝影著作)等。又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須辦理著作權登記或註冊(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10條等規定參照);惟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詳請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https://www.tipo.gov.tw/tw/cp-180-219588-0a298-1.html)之說明。另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創作之內容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三、至於所詢作品得否受商標法、專利法(均須經申請獲准註冊,始享有權利)保護,相關規定及說明則請參考本局網頁(https://www.tipo.gov.tw/tw)。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智著字第11310012570號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發布,要旨:主旨:有關台端所詢著作權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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