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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300034330號

會議日期 113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主旨:有關大部函詢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是否受著作權保護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大部函詢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是否受著作權保護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大部113年9月25日台內戶字第1130243988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復依戶籍法第52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來函所詢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是否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一節,依前述條文規定,如其形式係依法所制訂者,係屬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或處理公務之文書,為本法所稱之「公文」,除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

三、至於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上之圖案,若該圖案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或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屬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他人欲單獨利用前述圖案,若無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情形,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會有侵權之疑慮,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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