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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004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一、所詢於節目中清唱「高山青」及「何日君再來」等2首歌曲,涉及對音樂著作(詞、曲)之重製利用行為,後續如於電視或網路平台播出,另涉及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會…

令函要旨

一、所詢於節目中清唱「高山青」及「何日君再來」等2首歌曲,涉及對音樂著作(詞、曲)之重製利用行為,後續如於電視或網路平台播出,另涉及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會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先予說明。

二、有關前述歌曲之授權管道,重製部分可向著作財產權人本人或其所加入之版權公司取得授權,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部分可向管理該等歌曲之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如著作財產權人並未加入集管團體,則可直接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建議您可先至本局「音樂資訊整合查詢系統」查詢歌曲相關權利資訊,並可參考「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1004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發布,要旨:一、所詢於節目中清唱「高山青」及「何日君再來」等2首歌曲,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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