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004b
要旨
有關您再次詢問智力遊戲涉及智慧財產權疑義案,本局回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再次詢問智力遊戲涉及智慧財產權疑義案,本局回復如下:
一、著作權部分:
(一) 所詢貴公司販售之桌遊與國外公司販售之桌遊雷同是否有侵權一事,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構成抄襲,及構成著作權之侵權等認定,應於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訴請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加以判斷之。
(二) 至於所詢於國內網路平台販售桌遊是否合法,如貴公司係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進口(輸入)國外之合法重製物即可於國內販售(散布),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情形(請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反之,如貴公司所輸入者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則「輸入」行為本身及後續之販售,將涉及侵害著作權而有民、刑事責任(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3款、第88條、第91條之1及第93條),併予敘明。
二、專利部分:
(一) 有關桌遊申請設計專利部分,說明如下:
專利申請人,指具有專利申請權而具名提出專利申請之人,其得為自然人或法人;而有權提出專利申請之人,包括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之受讓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之繼承人、雇用人、出資人。由於這款桌遊的設計不是您公司發明、必需取得其合法授權或轉讓才可以提出專利申請,如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利歸屬有爭議,利害關係人得向本局提出舉發。
(二) 有關檢舉侵犯設計專利部分,說明如下:
假若以他人的設計創作提出申請,即使僥倖成功獲准專利,未來仍可能被他人提起舉發而被撤銷專利權,也難以檢舉他人構成專利權的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