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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925b

會議日期 113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有關您來信詢問拍攝的影片被他人重製並上傳網路一事,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來信詢問拍攝的影片被他人重製並上傳網路一事,答復如下:

一、您拍攝的影片,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如他人未經同意,透過FB等網路平台上傳您的影片,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權」等著作利用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須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您可依本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本法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規定,通知該網路平台之管理員配合取下以迅速排除侵權行為,或逕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起告訴,追訴侵權者(即上傳者)之法律責任。除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也可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檢舉(檢舉專線:免付費電話0800-016597)。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他人截取您的影片上傳網路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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