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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902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目前「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使用報酬率」係採一次付費方式,亦即編製依法規應經審定或編定之教科用書,在審定執照有效期限內,只須付一筆固定之使用報酬(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11126)。因此,所詢依著作權法第47條的1項規定重製已公開發表之…

令函要旨

目前「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使用報酬率」係採一次付費方式,亦即編製依法規應經審定或編定之教科用書,在審定執照有效期限內,只須付一筆固定之使用報酬(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11126)。因此,所詢依著作權法第47條的1項規定重製已公開發表之攝影、美術或圖形著作,且非使用於封面或封底之情形,利用人應依現行「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使用報酬率」第二點(二)之規定,在審定執照有效期限內,就每張照片或圖片支付一筆新臺幣625元之固定使用報酬,其金額不因發行量(冊數)多寡而有不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0902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發布,要旨:目前「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使用報酬率」係採一次付費方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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