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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822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一、一般而言,知名動畫(如蠟筆小新、HELLO KITTY等)之人物造型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係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若賣家明知其販售的動畫人物玩具商品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如盜版品)而予…

令函要旨

一、一般而言,知名動畫(如蠟筆小新、HELLO KITTY等)之人物造型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係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若賣家明知其販售的動畫人物玩具商品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如盜版品)而予以販售,會侵害該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散布」權,而須負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民、刑事責任,先予說明。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網路上販售之蠟筆小新玩具商品是否為正版品一節,如有爭議,須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本局無法個案判斷。建議您可透過販售該玩具商品之大型知名實體店面或線上電商平台等管道購買,並於購買前向店家洽詢授權證明,以確認您購買的是正版的玩具商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0822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發布,要旨:一、一般而言,知名動畫(如蠟筆小新、HELLO KITTY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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